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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大學校院,係指依大學法設立之大學及獨立學院。
三、
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應在本校符合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之系、所內規劃。
四、
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招生計畫及各項證明書,均應冠以「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字樣。
五、
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各班次授課教師應具有家庭教育相關專長,並符合本部採認之大學講師以上資格。
六、
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之大學校院,應有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七、
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辦理招生,應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
八、
各校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學分班招生人數,每班不得超過五十人。
九、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修讀學分及開班限制如下:
(一)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應研訂整體開班計畫,其課程規劃應依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家庭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辦理。
(二)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密集授課或與其他推廣教育班併班等方式進行,以維開班品質;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計算,由大學校院定之。
十、
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上課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校外教學場地以洽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合格場地為原則,應檢附借用協議書報本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合格建管、消防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本部核准。七、
申請人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其已通過審查者,證書應予以註銷。
十一、
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應於開班一個月前將開設班次名稱、招生對象、招生方式、上課時間、上課地點及收費標準登錄於學校網站,以供各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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