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實務工作經驗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教育部台社(二)字第0950039054C號函核備

一、

為辦理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規定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實務工作經驗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第六條所稱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指辦理家庭教育法所列相關家庭教育事項之下列機構、團體:

(一) 家庭教育中心。
(二) 各級社會教育機構。
(三) 各級學校。
(四) 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 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三、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兼任職務年資折半計算;志願工作時數每年二百小時以上折算年資一年。

四、

家庭教育實務工作服務證明應加蓋機關(構)、學校、團體印信及負責人簽名章。家庭教育實務工作服務證明格式如附件。

五、家庭教育實務工作服務證明為私立機構或團體開具者,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機構或團體立案、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證許可之文件。
(二) 機構或團體組織章程。
(三) 機構或團體過去一年辦理與家庭教育有關工作之成果報告。

六、

國外工作實務經驗證明,應檢附外交部派駐該國使領館、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七、

申請人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其已通過審查者,證書應予以註銷。

附件、

(請填寫單位全銜)

服務證明

       君確於本單位服務滿 年 月,其服務資歷如下: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性 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 稱
起訖年月 日
服務時數
民國  年 月 日
工作內容、性質(符合下列具體事蹟,請塗■)
□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
□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事項。
□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
□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其他:(請詳述具體事蹟)















備註:請就所列事蹟附相關成果證明,志工請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

機構、團體負責人簽章:

加蓋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