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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以利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之申請,特訂定本須知。
二、具有本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者,得依本須知規定申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家庭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採認基準,如附件對照表。
三、申請日期
依本部公告時間辦理;申請日期之認定,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文件
(一)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申請表;申請表逕至本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認證網頁下載。(網址: http://www.moefes.moe.gov.tw )。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或相關畢業證書影本。
(四)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者,應檢附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文件「正本」。
(五)具實務工作經驗者,應依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實務工作經驗審查要點之規定檢附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
(六)兩吋相片二張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教師聘書、開課證明等)。
(七)附貼足郵資(35元)之A4掛號回郵信封一份。
持國外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者,應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申請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者,經審查小組會議審議確定,不予受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申請方式
(一)第一階段:申請人應至本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認證網頁填寫申請表。 (網址: http://www.moefes.moe.gov.tw )
(二)第二階段:申請人應將第四點所定申請文件及第一階段所填寫申請表列印之紙本(檢附二吋相片二張、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簽名),郵寄至本部公告之受理單位,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之字樣。
申請文件,除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或相關畢業證書、教師聘書繳交影本外,其餘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申請文件不論審查結果,概不退還。
六、申請結果之通知及補件
申請案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後,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審查通過者發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時間內補件,再行審查。
七、異議處理
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證明申請重行審查。申請重行審查以一次為限,未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新事證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附表、家庭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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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科目(至少1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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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科目(至少1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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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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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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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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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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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教育學/家庭生活教育概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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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方案(課程)規畫/家庭生活教育方案設計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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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職教育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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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活動推展/家庭生活教育實務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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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人關係/婚姻與家人關係/婚姻與家庭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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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諮商與輔導/家庭諮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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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資源管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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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青少年發展(與學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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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教育/婚姻研究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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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發展(與學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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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倫理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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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教育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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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概論/家庭發展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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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發展(與學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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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理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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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社會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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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與法律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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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文化與家庭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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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心理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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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溝通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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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與社區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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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危機與管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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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政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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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與家庭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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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與家庭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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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理論與技術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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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工作/團體動力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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