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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審查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特設置「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之審查。
(二)關於家庭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之審查。
(三)關於家庭教育工作實務經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審查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包括學者、專業人士、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聘期一年,聘期屆滿視實際需要檢討續聘。
前項委員中,學者應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家庭教育相關系所(組)教師;民間團體代表應為全國性家庭教育專業團體或機構代表。
四、
本小組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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